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 )昆四维律顾字第( )号
聘请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邮政编码:215300
电 话:
传 真:
受聘单位:上海四维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江苏省昆山市黑龙江北路88号会展商务中心四楼A座
邮政编码:215300
电 话:0512—57302340
传 真:0512—57332588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办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第二条 聘请期限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期限为 三 年,起讫日期自 2003 年 12 月 15 日起至 2006 年 12月 14日。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3.1 为甲方业务活动和内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3.2 为甲方及时提供与其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信息;
3.3 草拟、审查、见证各类合同、协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3.4 为甲方的业务活动出具律师函;
3.5 代理甲方参与各类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按照标准收费8折计算);
3.6 代理公司参与资信调查、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谈判(另行协商收费)
3.7 定期为公司提供实际可用的法律快讯;
3.8 为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聘请证书”及镜框。
第四条 乙方义务
4.1 承办律师应当勤勉、谨慎、尽责地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依法维护甲方最大合法权益;
4.2 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履行相关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以由乙方的其他律师暂时代行职务;
4.3乙方和承办律师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4.4 承办律师应当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因故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事先通知甲方。
第五条 甲方义务
5.1 甲方必须真实、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顾问事项有关的全部信息资料。因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提供的资料有误,造成乙方无法办理有关顾问事项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5.2 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承办律师为甲方权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承办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他方便;
5.3 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或承办律师;
5.4 按照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案件代理费和其他费用;
5.5 不得向乙方或承办律师提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
第六条 法律顾问费
双方约定法律顾问费为每年6000元人民币,分别于2004、2005年 1月10日前支付。
第七条 其他费用
7.1 如发生本合同第三条之3.3、3.4款中较为复杂、工作量较大的法律事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第三条之3.5款所列之情形时,甲方应向乙方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向承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在收费时给予优惠;
7.2 承办律师因受甲方委托或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法律事务而发生的外地或境外差旅费、档案查询费、文件快递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保密
8.1 乙方和承办律师对于甲方的相关信息以及与顾问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甲方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秘密;
8.2 根据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授权,乙方和承办律师可以将甲方秘密向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机构、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关联方(非利益冲突方)披露;
8.3 可以公开查询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得视为甲方秘密;
8.4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的,应依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九条 不保证
乙方和承办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意见或建议,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承办律师就顾问事项的成功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条 合同解除
10.1 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甲方的通知,乙方和承办律师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0.2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或其他费用超过十五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10.3 本合同因上述情况解除,甲方承诺仍就乙方和承办律师已经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上海四维律师所昆山分所
代表人: 承办律师:
签约日期: 200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