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
(200 )惠律顾字第 号
甲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乙 方: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王晓义
地 址:北京市朝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512-515室
昆山联系地址:昆山市前进中路48号丽景花园8号楼
电 话:0512-57389633 传 真:57397568
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一、乙方指派律师 王晓义 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受聘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如被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律师暂时代替职务。
二、受聘律师受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就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2、为甲方业务活动和内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3、草拟、修改、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 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4、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5、为甲方的业务活动出具律师函;
6、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书;
7、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8、就甲方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9、协助甲方对职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如劳动法、公司法、经济法等;
10、对甲方内部的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11、其他法律事务;
12、为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聘请证书”及镜框。
三、受聘律师应尽的责任:
1、应当及时承办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2.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顾问;
3.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委托授权的范围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4.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四、甲方义务
1 甲方必须真实、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顾问事项有关的全部信息资料。因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提供的资料有误,造成乙方无法办理有关顾问事项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2 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承办律师为甲方权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承办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他方便;
3 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或承办律师;
4 按照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案件代理费和其他费用;
5 不得向乙方或承办律师提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
五、 保密
1 乙方和承办律师对于甲方的相关信息以及与顾问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甲方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秘密;
2 根据甲方的授权,乙方和承办律师可以将甲方秘密向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机构、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关联方(非利益冲突方)披露;
3 可以公开查询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得视为甲方秘密;
4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的,应依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六、不保证
乙方和承办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意见或建议,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承办律师就顾问事项的成功承担保证责任。
七、甲方对乙方指派的律师如感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另行指派,乙方应予满足。
八、甲方遇有紧急法律事务,可随时与法律顾问联系处理,并有责任向法律顾问详细真实地介绍有关情况,乙方应及时给予帮助和解决。
九、按照《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双方采取协商收费形式,由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顾问费计人民币 元。分别于 年 月 日支付。乙方在代理工作中所需交通、差旅费由甲方承担,具体支付方式另行协商。
十、甲方与其他单位或公民发生纠纷诉讼时,或其它重大的法律事务,如需委托法律顾问参与的,应办理委托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十一、未经乙方盖章确认或出具正式票据,甲方与乙方经办律师个人就代理或收费事项达成的任何协议以及甲方向乙方经办律师个人支付任何费用或借给乙方经办律师个人任何钱与物,均视为甲方与该律师个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与乙方无关。
十二、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定。
十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本合同为乙方已备好的标准文本,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已提交甲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乙方愿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采纳甲方的合理意见。甲方对本合同的所有异议均在签署之前与乙方协商。
十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聘请期限为 年,从二00 年 月 日起,到二00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届满之日,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且实际履行,即视为本合同顺延一年,并依此类推。
十五、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盖章)
代表人:
乙 方: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盖章)
承办律师:
日期:二00 年 月 日